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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祥符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祥符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祥符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龙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汴政〔2014〕79号)文件要求,在总结我区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45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养老保险费;区政府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实行出口补贴,每人每月补贴10元,每年补贴12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摊),我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同时,我区将根据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将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费6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社区)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分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乡(镇)政府要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不断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我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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